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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0110/2022-00026
部门文件
张家港市审计局
2022-07-11
2022-07-15
张审发〔2022〕8号
有效

张家港市审计局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印发《内部审计人员“以审代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审发〔2022〕8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bet36体育在线_bet36体育投注@:进一步加强全市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规范“以审代训”工作,提升内部审计人员业务能力,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张家港市内部审计人员“以审代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一起做好工作,共同推动内部审计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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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

张家港市内部审计人员“以审代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内部审计指导工作,规范“以审代训”操作规程,着力提升全市内部审计人员业务能力,实现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资源共享、相互促进、协同发展,根据《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苏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以审代训”,是指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和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内审人员”)业务提升需求,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选派内审人员参加审计机关组织的审计项目,市审计局相关业务部门和审计组对内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三条  内审人员“以审代训”坚持“自愿报名、单位推荐、统筹安排和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内审工作需求实际工作安排,在尊重内审人员意愿的基础上,向市审计局推荐报名。参训期限一般不少于1个月,不超过3个月。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参加“以审代训”人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法律法规、审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接受监督管理;

(二)审计、会计、财务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三)具有2年以上审计、财务相关工作经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一)具有审计、会计等中级职称以上资格;

(二)具有担任本单位的审计项目组长、副组长、主审经历,或参与本单位的审计项目3次以上;

(三)撰写的审计案例、理论文章或执笔的科研课题被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者获得市级以上通报表彰的。

第三章选派程序

第五条参训人员的选派程序:

(一)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中心负责联系全市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分次组织“以审代训”报名登记,经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和条件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报人员予以登记,并根据内审人员的专业背景、业务特长、行业特点等进行分类管理。

(二)根据项目计划安排和实际工作需要,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中心与各业务部门充分协商酝酿,制订“以审代训”人员名单、参训期限以及参训项目计划,经会议研究和批准后实施。

(三)参训人员确定后,由市审计局向参训人员及其选派单位下发《张家港市审计局“以审代训”通知书》,通知“以审代训”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审计组报到。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  “以审代训”人员在参训期间由市审计局和选派单位双重管理,市审计局经责中心与选派单位相关部门建立人员管理沟通联络机制。审计组负责日常考勤,参训人员因临时性工作需要返回原单位或个人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当向审计组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  “以审代训”人员报到后,审计组应当组织开展“以审代训”沟通,沟通内容应包括:具体培训需求、审计实施方案内容、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教育、审计业务规范指导,并签订审计保密协议。

第八条  现场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安排经验丰富、业务精通的审计骨干作为结对导师,一对一“传、帮、带”,全权负责参训人员参训活动,指导“以审代训”人员做好审计事项核查、完成现场取证和工作底稿编制等工作。结对导师应对“以审代训”人员发现的问题和采集的证据进行复核,并对审计质量负责。

第九条现场审计结束后,“以审代训”人员要按照审计组要求,对工作期间形成的全部审计资料(包括电子版、纸质版)进行移交、清理,不得私自处置和保留。

第十条市审计局对“以审代训”人员在参训期间的综合表现进行书面评价,并反馈给选派单位,作为其奖罚、评优以及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解除与终止

第十一条“以审代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组应及时报告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解除或终止其参与审计项目,退回所在单位,单位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一)拒绝接受市审计局领导和监督的;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当利益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或将参与审计工作获得的信息外传外泄的;

(五)违反审计规定、工作纪律或影响审计组正常工作和秩序的;

(六)其他应该解除或终止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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