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张家港市港区李剑英口腔诊所(医药机构国家代码:H32058200614)因诊所营业执照和诊所备案证注销,现申请与我中心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四十三条(十二)款、《张家港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门诊类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4版)第八十一条(一)款之规定,决定解除与张家港市港区李剑英口腔诊所的医保服务协议,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
特此通知。
张家港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