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志洪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周家港、杨正侠诉你单位张家港市志洪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即2025年02月10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委111(0512-58122613)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